成都专业刑事律师

什么人可以代理附带民事诉讼

当前位置 : 首页 > 犯罪辩护

什么人可以代理附带民事诉讼

* 来源 : * 作者 : 成都专业刑事律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的条件按《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 

  2003年1月,新《民事诉讼法》实施,最大变化就是取消了1般公民代理制度。这1改革,给那些没有律师执照的黑律师、假律师、靠关系、走后门办案的“公民”,造成了灭顶之灾。因此引起极大反响。 

  1、旧民诉法与新民诉法关于民事案件诉讼代理人规定的变化 

   

  在2013年1月1日之前,根据旧民诉法第58条第2款的规定,下列人员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 

  (2)当事人的近亲属; 

  (3)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4)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自2013年1月1日起,根据新民诉法第5十8条第2款的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4)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通过对比,新民诉法关于诉讼代理人的规定较之旧民诉法作出了以下变更: 

  新增了3类人,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 

  减少了1类人,即“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2、对新增的3类人的阐释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指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当事人单位的工作人员,这里是指有关单位(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作为案件的当事人时,该单位可以委托其工作人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如单位可以推荐办公室主任、供销科长、劳资科长、工会主席代理企业附带代表人参加诉讼。 

  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这里所说的当事人是指自然人作为当事人的情形。当事人为自然人时,其所属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可以推荐有关公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如村委会推荐村委会委员、村学校教师代理村民参加诉讼。 

  3、总结 

  当事人为自然人时,可以作为其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其近亲属、其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当事人为单位(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时,可以作为其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其工作人员。 

  相关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时,须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律师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函和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当事人的委托书。 

  当事人的近亲属提交:近亲属(指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身份证件、与委托人的身份关系证明(如户口簿等)、当事人的委托书。 

  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提交:工作人员的身份证件、单位出具的受托人为其工作人员证的明文件、盖有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提交:公民的身份证件、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信等证明文件(需加盖推荐单位公章),当事人的委托书。 

  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公民,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民事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