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阅卷相关问题有哪些规定
* 来源 : * 作者 : 成都专业刑事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阅卷相关问题有哪些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40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7条 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方便,并保证必要的时间。
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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