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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复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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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复核程序

* 来源 : * 作者 : 成都专业刑事律师

死缓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2、原判认定的某1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

行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3、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

4、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

依法改判;

5、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

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照本解释第2百2十条规定审理后依法改判;

6、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

回重新审判。(高法解释第349条第1款)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有以下4种处理方法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属于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

行死刑的,考验期重计。

4、如果是累犯以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

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可根据犯罪情节和人生危险性等情况决定对被告人限制

减刑;重大贪官还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在两年后减为无期徒刑时终身监禁(不予减刑、假释,

只能1辈子在监狱中度过)。

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减刑过程中,有如下法律要求

1、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两年考验期从核准死刑缓期执行宣告之日起计算。

2、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依法及时报送和裁定。

3、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无期徒刑的刑期,从生效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

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不变。

4、死刑缓期执行因重大立功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再减为有期徒

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再减为有期徒刑

的,减为有期徒刑18年以上20年以下;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考验期满以后,减为2

5年有期徒刑。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改为剥夺政治权利3年以上10年以下。

5、在限制减刑的情况下,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

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20年(不含死

刑缓期执行的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