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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始终坚持“有效辩护”-----成都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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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始终坚持“有效辩护”-----成都专业刑事律师

* 来源 : * 作者 : 成都专业刑事律师

               您始终坚持“有效辩护”-----成都专业刑事律师

您始终坚持“有效辩护”。在近日召开的“新时代法治建设背景下刑事证据问题研讨会”上,您着重强调了有效证据之辩。请具体谈谈何为对证据的有效辩护?


有效辩护的概念最早诞生于美国,是相对于无效辩护而产生的。即被告人除了有权获得辩护外,还应有权获得律师的有效辩护。我国也历经了相似的发展过程: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了被告人获得辩护的基本原则,其后随着法治不断进步,我们越来越意识到,被告人仅有辩护权是不够的,律师提供的辩护必须是行之有效的,必须是被公检法采纳的,必须是真正惠及当事人的辩护。

《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是受当事人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实际办案中,有的律师收了当事人的钱,却连卷宗都不看,会见当事人不超过20分钟,甚至连辩护词都不写就匆匆出庭。这种辩护我认为就是无效的。

另外,我认为还有更严重的无效辩护,那就是错误辩护。我常讲,法律人要有温度,更要有责任感。要知道,一次错误的辩护,很有可能令当事人白白错失了本该享有的自首、坦白或变更罪名的机会。在我看来,这与医生给病人开错药开错刀一样,都是不容原谅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