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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专业刑事律师——哪些属于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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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专业刑事律师——哪些属于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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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哪些属于丧失履行债务能力1、下列情形属于丧失了履行债务的能力:债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债务人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债务人丧失了商业信誉;以及其他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2、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百2十5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1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1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百2十6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1方未履行的,后履行1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1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1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百2十7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1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2、什么是债务履约能力债务履约能力,是指欠债人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合同义务的能力。债务履行义务的能力主要包括支付能力和生产能力:在审查支付能力时,主要审查对方的资金来源、银行存款、支付能力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5十6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律师之家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