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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专业刑事律师——保全到期债权裁定书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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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专业刑事律师——保全到期债权裁定书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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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到期债权裁定书是怎样的以下是保全到期债权裁定书例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1终字第69-1号上诉人(1审原告):莫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水,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某来,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1审被告):张某麟。委托代理人:向阳,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1审被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夏某成,北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某峰,北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1审被告):枣庄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解放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常某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1审被告:**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4川省华蓥市**路**号。法定代表人:杨某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某富,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上诉人莫某、上诉人张某麟与被上诉人刘某、被上诉人枣庄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及1审被告**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1案,上诉人莫某对**公司提出上诉后又申请撤回对该公司的上诉,并于2015年3月28日申请解除对**公司在重庆市**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到期债权2026.4303万元及应收利息的保全措施。经本院审查,上诉人莫某于20xx年x月x日向1审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公司、**公司对重庆建**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及重庆**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价值4000万元的到期债权。1审法院于20xx年x月x日作出民事裁定,冻结**公司对重庆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6.4303万元保证金及保证金利息的到期债权。因莫某在2审中未对**公司提出上诉,且申请对**公司撤回保全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百6十6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集团工程有限公司2026.4303万元保证金及保证金利息到期债权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1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姚**代理审判员  王**代理审判员  姜 *2〇15年4月十6日书 记 员  王**上述就是小编对“保全到期债权裁定书是怎样的”问题进行的解答,债权人对债务人到期债权申请保全时,如果第3人对保全申请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执不执行,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代为处理相关的问题。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